紅商網(wǎng)訊:1月5日上午,國美電器狀告國美電器前董事局主席陳曉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在法庭庭審現(xiàn)場,原告方委托國美電器執(zhí)行董事鄒曉春為代表出席;被告方陳曉并未出席,而是委派兩名代理律師出席。
隨后記者采訪國美相關負責人,他表示:“我們只是對事不對人,對此事國美的態(tài)度堅決,當然也不是完全不能和解,只是和解也要有先決條件,我們并沒有看到陳曉一方的誠意,所以和解之說根本不成立。本周三(1月11日)雙方將再次向法院提供補充證據(jù)。”
國美稱“沒有因就沒有果”
1月5日,上午9:30,國美電器執(zhí)行董事鄒曉春作為國美電器的代理人,與一名代理律師一同出現(xiàn)在庭審現(xiàn)場。而陳曉并未出現(xiàn),僅有兩名代理律師出庭。
在法庭上,陳曉代理律師表示,原告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被告存在違約行為,被告具有誹謗言論,但其提供的證據(jù)均為新聞報道,并不能用于證明被告曾接受過記者的采訪,也不能證明被告曾說過報道中的內容,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方的全部請求。
國美則表示,在2011年3月9日,國美電器與被告陳曉簽訂了《協(xié)議》,并向陳曉支付了1000萬元。鄒曉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初的《協(xié)議》中有很多條款,其中一項就包括雙方約定不能對任何人公開和評論有關國美電器的任何信息,“刊發(fā)陳曉言論的媒體都是國家批準的合法出版物,盡管記者可能以私人身份和陳曉見面,但是他也的確是違反了當初的《協(xié)議》。因此,懇請法院返還協(xié)議對價人民幣1000萬元。”
陳曉在接受采訪時候表示,“這本是一場鬧劇,不希望再繼續(xù)了,還是希望國美能夠好好發(fā)展。”
但國美并不認為這是一場鬧劇。國美相關負責人表示:“沒有因就沒有果,中國人交朋友都是在于‘君子結交而不出惡言’,首先陳曉爆料的媒體是合法的媒體,記者寫作要通過編輯對事實進行審核,這都是正規(guī)的事情,走的是正規(guī)的程序,現(xiàn)在為何說是鬧?就好比打人一樣,打了一巴掌后說沒打,可能嗎?如果國美不追究那么我們算什么呢?簽了約就要遵守這是職業(yè)經理人對企業(yè)最起碼的精神。”
國美與陳曉的糾葛起源于國內某財經媒體在2011年5月10日發(fā)表的一篇題為《國美事件再露面陳曉大爆國美財務漏洞》的報道。文章引述了大量陳曉對于國美的經營模式、繼任者張大中的看法等。
此文刊發(fā)以后,國美電器第一時間在香港聯(lián)交所發(fā)布公告,稱“文章中表述的觀點不代表本公司的意志。本公司不認同文章中所列觀點和意見。本公司不會容忍陳先生在文章中所顯示的行為以及任何其他關于本公司不真實或誤導的新聞報道,并會采取適當手段保護本公司的權益。本公司明確保留涉及文章的所有權利。”并于2011年6月在北京二中院起訴。
勝負天平是否已經傾斜?
據(jù)記者了解,此事最新的進展是1月11日陳曉、國美雙方將針對此案補充必要的證據(jù)。
“主要是陳曉一方補充證據(jù),國美的證據(jù)已經基本齊全。”國美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他同時表示:“作為職業(yè)經理人就要懂得尊重企業(yè)精神、懂得游戲規(guī)則。”
庭上,原告要求陳曉返還國美電器1000萬元“封口費”。被告代理律師表示,陳曉的確收到過1000萬元款項,但支付方是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而不是作為原告的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同時,付款人在摘要中注明的是“高管經濟補償金”,而沒有其他關于“封口費”的說明。
國美相關負責人透露,國美的原則是什么都可以說、可以談、可以討價還價,“就算是供應商也好職業(yè)經理人也好我們都是可以的,當時我們也是按照約定準時打錢給陳曉,但是你簽了約就要遵守而不是棄之不理,國美作為大公司不能對此等詆毀公司的事情,做出讓步、一笑了之,我們要以正視聽。”
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期間,在長達兩個半小時的庭審過程中,雙方就“原告代理人身份的合法性”、“陳曉返還千萬封口費”以及“陳曉是否接受記者采訪”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調查和辯論。當天中午12點以后,法庭宣布休庭,并要求雙方在一周之內再次將相關證據(jù)交予法庭,擇日進行法庭辯論。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委員會特聘委員楊兆全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候表示:“因為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這個官司屬于侵權訴訟,只要公司認為自己的權益直接受到了侵害了,那么就可以作為訴訟的主體,那么現(xiàn)在這個訴訟來看,原告肯定是認為陳曉的言論已經侵犯了公司的商業(yè)利益了,所以他提起這個訴訟我認為這個主體的資格還是成立的。
“國美對此次訴訟結果還是很樂觀的。”國美此次案件負責人鄒曉春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候表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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