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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茅藥酒到底是否“廣告史劣跡斑斑”?法院判決亮了

  內蒙古鴻茅國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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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狀告某微信公眾號名譽侵權一案

  有了最新進展

  6月21日,記者在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得到確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鴻茅藥酒”的訴訟請求。

  今年3月6日,正當鴻茅藥酒涉嫌虛假廣告一事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之際,某微信公眾號刊發(fā)一篇文章,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文中選取了一則經過食藥監(jiān)部門審批的鴻茅藥酒廣告,以此為例進行分析,并提出3個問題:是否倡導合理用藥、是否做功效性保證和是否含有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近10年間,這款‘治病強身’的神酒被通報違法2630次,2630次,筆者不敢肯定這一數(shù)據(jù)的準確性,但查閱互聯(lián)網資料,鴻茅藥酒有著劣跡斑斑的違法廣告史是確鑿無疑的。鴻茅藥酒的違法廣告行為有:虛假廣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違法使用代言人,未經審查發(fā)布廣告,含有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等等,并且層出不窮。”

  鴻茅藥酒認為文章內容言辭鋒利,違背事實,對象直指鴻茅藥酒品牌及鴻茅國藥,嚴重侵犯其名譽權。

  其后鴻茅藥酒將其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開道歉、賠償商譽損失1元、承擔案件訴訟費。

  “鴻茅藥酒”起訴稱,文章標題擬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這種表述不但違背事實,而且誤導讀者,詆毀鴻茅國藥商譽,貶低鴻茅藥酒品牌形象;同時,文章以“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開頭極為吸引讀者眼球,但這12件中并不包含鴻茅藥酒。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文章雖引用了“上海發(fā)布”微信公眾號的《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一文,但并未標明鴻茅藥酒是該12件虛假廣告之一,被告亦表明對鴻茅藥酒廣告的質疑系網友留言,應不致引起歧義和誤導;其次涉案文章標題使用“廣告史劣跡斑斑”的評論性表述,系源于互聯(lián)網及其他媒體已披露的鴻茅藥酒違法廣告史,措辭雖尖銳,但不構成侮辱誹謗。原告作為知名企業(yè),對于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jiān)督理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

  此外,法院還認為,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鴻茅藥酒廣告”為例,探討相關部門在廣告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系被告人對加強食藥品廣告審查監(jiān)督的意見和建議,是對食藥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關注,應屬受保護的言論自由范疇。

  據(jù)此,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請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等規(guī)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鴻茅藥酒涉嫌虛假醫(yī)療廣告一事被披露后,新媒體上各色內容和觀點頻出,但基本上都是針對鴻茅藥酒的負面信息,這次鴻茅藥酒選擇其中一個不太知名的微信公眾號起訴,就是想找一個“正名”的機會,法院的一審判決暫時將這扇門關住了;從另一個層面講,在目前披露的諸多針對鴻茅藥酒的指責中,也不乏存在一些不實之處,鴻茅藥酒起訴后,一些媒體,特別是一些新媒體心存擔憂,這次判決或許可以暫時讓他們放下心中石頭。

  附判決書全文: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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