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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收小米錄取通知后入職遭拒 律師:公司行為違約

  小米證實存在該情況 后又稱希望其入職

  5月8日,小米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人員向記者確認“的確存在這個情況”。其解釋說,因為黃明在面試時說了要再考慮考慮,但公司又急需用人,所以另招了一名員工,并且那位員工可能比黃明更適合這份工作。

  被問到“公司是否因此違約?”時,對方以“有事”為由掛斷電話。

  對于面試時的情況,黃明稱,自己先前已經(jīng)寫了入職申請,并沒有要再考慮的想法。

  黃明說,5月8日下午6點左右,小米公司HR給她打來電話表示,已經(jīng)找到適合她的崗位,希望其能入職。黃明表示了拒絕,“感覺他們在耍人玩,早些時候為什么不按書面約定讓我去入職?現(xiàn)在又說找到了崗位,這很明顯是具有目的性。”

  律師解讀:求職者可追究該企業(yè)違約責任

  針對此事,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表示,企業(yè)向應聘者發(fā)放offer,在法律上是一種要約行為,offer—旦發(fā)出,就對用人單位產生法律效力,對用人單位有約束力。

  根據(jù)目前情況,求職者書面接收錄用通知,而企業(yè)單方面撤銷,則企業(yè)的這一行為在法律上應當界定為預期違約。

  周兆成律師認為,對于企業(yè)違約,求職者可以追究該企業(yè)違約責任,但是不能強制企業(yè)和求職者建立勞動關系。如果求職者能夠證明其因為企業(yè)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則企業(yè)應該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周兆成舉例說,比如求職者因為基于合理信賴而與原單位解除合同導致的損失。

  周兆成律師還表示,在offer生效的情況下,如果求職者不能入職,也是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的。一般公司不會追究應聘者的違約責任,而是將其列入企業(yè)黑名單中,這對應聘者也有諸多不利影響。

  來源:法制晚報 李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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