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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壽變相賄賂中介 經(jīng)營成本最終轉(zhuǎn)嫁消費者
http://m.ssvihum.com 2010-12-29 紅商網(wǎng) 發(fā)布稿件

      “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的實質(zhì)——綁架儲戶存款的合同工具

      “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是在“銀保合作”的協(xié)議背景下,由泰康人壽保險公司制作的一個綁架工具。貼上了銀行的概念標簽,在銀行出現(xiàn),用保險合同的方式,由裝扮成銀行職員的保險公司業(yè)務員或者銀行職員虛假宣傳,針對的是在銀行辦理存取款業(yè)務的儲戶。誤導儲戶,詐稱是“銀行新產(chǎn)品”或“銀保合作”產(chǎn)品,或者是“存款送的超值理財保險”,讓信任銀行的儲戶信以為真,結(jié)果“存款變保單”,被虛假的“保險合同”綁架。

      銀行提供場所、信譽,充當誘餌,誘騙成功后,存款被轉(zhuǎn)到保險公司,虛假的一紙保險合同已經(jīng)套牢、掌控了儲戶的存款,銀保合謀欺詐搶劫成功,與色誘搶劫如出一轍。當儲戶發(fā)現(xiàn)上當受騙后,已經(jīng)被銀行推到保險公司一邊,在虛假的保險合同約束下,儲戶還不得不受最不想接觸又不能不接觸的不要臉的保險公司“割肉”,讓銀行和保險公司共享!儲戶的存款就這樣變成了“銀保合作”的豐厚回報。

      “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是“銀保合作”背景下的創(chuàng)造出來的綁架儲戶銀行存款的合同工具----“放心”是讓實施綁架活動的業(yè)務員放心大膽地去騙,“套牢”一個是一個,有你大大的好處;“理財”-----是用你儲戶的錢為保險公司和銀行理財;“終身”-----是你儲戶終身都別想拿回自己的錢,要拿回就必須受損失“退保”,支付已經(jīng)已經(jīng)分贓的“初始費用”;“壽險”----騙你的,你死了,說會還給你“現(xiàn)金帳戶價值”,但你得親自來辦理,你來得了嗎?所以,你就死心吧,就當是被搶了,看得見你也拿不回來。-------這就是設計“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的無恥用心!喪盡天良的“銀保合作”,就是這樣狼狽為奸,欺詐搶劫儲戶存款的!

      按“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保單的合同條款------10萬元存款(保費),保單現(xiàn)金價值帳戶上立刻少了9%,9000元作為“初始費用”不見了。剩余的9萬1仟元,按比銀行還低的2%計付利息,還要按月收取帳戶管理費,終身無法取出;當保險責任發(fā)生時(病故或死亡),保險公司才歸還投保人帳戶的現(xiàn)金價值,是自己的錢(還不一定能拿回)。-----這是為投保人“放心理財”嗎?搶劫騙財還差不多;是保險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chǎn)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沒有保險利益,還是“保險”嗎?用無效的合同,打著“保險”的旗號,用合同的形式綁架消費者獲取非法利益,完全就是不用槍的強盜,你能逃過法律的嚴懲嗎?玩火必自焚,違法的收益是很高,但風險也是最大的。見利忘義,違法亂紀,必將自食其果。

      銀保合作“八宗罪”

      法院對本案的判決眾所期待,而判決的結(jié)果如何,實屬難予意料。對此,筆者只能從法律的角度談點個人的看法,畢竟有人受害了,就需要找出受害的原因,沒有什么事會是無緣無故的。

      郭女士不是沒有錯,她的過錯在于相信了銀行。相信銀行就有錯嗎?難道相信國家的銀行就要受騙?那我們還能相信什么?為了國家銀行的信譽不受損壞,就必須找出是誰在破壞國家銀行的信譽。為此,筆者從法律的角度列出銀保合作的“八宗罪”,算是一點心得。公道自在人心,百姓心中自有一桿稱,就讓大家評說吧。

      1、“銀保合作”沒有法律依據(jù),實為違法合作

      銀行與保險公司是兩類性質(zhì)完全不同的經(jīng)營機構(gòu),銀行經(jīng)營的是貨幣的存貸差,而保險公司經(jīng)營的是信譽,用信譽提供風險保障。如果銀?梢“合作”,那么任何行業(yè)都可以和銀行合作,銀行就成了保險超市、證券超市,百貨超市,總之在銀行可以買到一切,因為錢在銀行。銀行的經(jīng)營項目是要經(jīng)過核定的,營業(yè)執(zhí)照上寫得很清楚,雖然有代理保險之說,但不是簡化手續(xù)的“合作”,甚至于合作的方式是為保險公司提供銀行的名義、概念,提供推銷場所及代替推銷,這樣的“代理”會是干凈的嗎?保險公司也一樣,分為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兩類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營業(yè)執(zhí)照上同樣寫得很清楚,“理財”就不是保險公司可以經(jīng)營的項目。商業(yè)銀行法和保險法是規(guī)范銀行與保險公司經(jīng)營的國家法律,“銀保合作”明顯違反這兩部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

      “銀保合作”,用銀行和保險的名義,由兩家具體操作,貼上銀行及保險的概念標簽,狼狽為奸。用既不是銀行產(chǎn)品,也不是保險產(chǎn)品的“保險合同”作為綁架工具,合作欺詐、綁架儲戶,以達到非法占有之目的,這是“銀保合作”真實含義。混業(yè)經(jīng)營是目前國家法律政策所禁止,這樣的“銀保合作”,為欺詐犯罪提供預留空間,并且打開了方便之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第六條“商業(yè)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允許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在銀行經(jīng)營場所推銷保險,甚至要求銀行職員參與保險的推銷,這樣的“合作”是在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銀保合作”的實際效果正是“保障”了保險公司對存款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侵犯!引狼入室,狼狽為奸,還雙方協(xié)議由保險公司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為銀行的行為免責,企圖逃避法定責任,視銀行法為一紙空文。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愿原則。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十二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chǎn)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泰康保險公司用不具備保險利益的所謂“放心理財終身壽險”無效虛假的保險合同騙保,欺詐當事人,采用“存款送保險”的卑鄙手段,那還有什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貼上壽險標簽,而實質(zhì)上根本就不是保險,泰康保險公司造假、做假,“放心理財終身壽險”不過是個綁架的犯罪工具。

      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泰康保險公司的所謂壽險,冠以“放心”“理財”的字樣,虛假宣傳,與銀行同流合污,“銀保合作”完全對改變了保險法對保險的定義,公然肆意踐踏法律,法律的尊嚴何在?

      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yè)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gòu)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yè)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è)務。”

      “銀保合作”中的銀行用自己的信譽幫助保險公司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說什么是“銀保產(chǎn)品”,而實際上是虛假的保險產(chǎn)品,造假“不如實告知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xiàn)金價值和費用扣除等關鍵要素”,保險法的地位在那里?

      6、“銀保合作”的合作協(xié)議侵犯儲戶的知情權。涉及儲戶資金的轉(zhuǎn)帳,由兩家協(xié)議便可實施,儲戶的知情權在那里?儲戶資金的轉(zhuǎn)移存取,必須由儲戶自己親自辦理或者書面授權銀行辦理,必須要有完備的手續(xù)。銀行的客戶是儲戶,不是保險公司,要協(xié)議也是由銀行與儲戶協(xié)議,保險公司沒有資格代替全體儲戶協(xié)議。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所謂“協(xié)議”,直接侵犯的是全體儲戶的知情權,為欺詐犯罪預留空間。沒有知情權,放在銀行的存款就處于不安全的狀態(tài)中,隨時可能出現(xiàn)意外。而知情權是一切權益的基礎,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是從侵犯知情權開始的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chǎn)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銀保合作”侵犯了消費者的上述基本權益,置儲戶于完全不對等,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完全被宰割地位,侵犯了“投保人“的財產(chǎn)權,已構(gòu)成刑事犯罪。

      7、在“銀保合作”的背景下,造就了一大批在“業(yè)績”壓力下,選擇欺詐犯罪而暴富的騙子------“逼良為娼”,敗壞社會風氣。業(yè)務員在銀行欺詐,事情敗露后,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銀行保險總經(jīng)理譚女士,居然對采訪的記者說,保單上是郭女士的“親筆簽名”,依然還在欺詐記者和媒體;而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具備保險的法律常識,居然在法庭上當庭欺詐,說什么10萬元的“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的保險價值是100萬元,后又說是20萬元,無恥欺詐到這種地步,社會公德、誠實信用還有存在的空間嗎?為虎作倀,真的能讓你平安無事嗎?

      8、網(wǎng)上查詢“銀保合作”的關鍵字,可以找到不少金融保險方面的專家鼓吹“銀保合作”的好處,為保險公司和銀行出謀劃策,用心全盯上了全體國民龐大的儲蓄存款,居心叵測,想方設法讓“存款變保單”,成為了利益集團的代言人。趨勢附利,面對法律視而不見,“打左燈,向右轉(zhuǎn)”,視銀行法和保險法為廢紙,避而不談,超越法律的約束,玩弄國際接軌,愚弄民眾,貓鼠一家,侵犯消費者權益而謀利,而得利的卻是那些權貴人物、“專家學者”。銀行與保險公司高管上百萬的年薪從那里來?高薪之下,而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現(xiàn)狀卻搞得天怒人怨,法制在那里,而法治又在那里,還要不要依法經(jīng)營?

      銀行和保險的信譽不容褻瀆,已經(jīng)到了該清除腐敗分子、清除不依法營,破壞社會經(jīng)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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