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qū)回龍觀國風美唐小區(qū)業(yè)主魯先生反映,小區(qū)暖氣公司未按照合同實行熱計量退費,他要求供暖公司公開公攤的熱計量讀數,遭到對方拒絕。供暖公司北京金房暖通節(jié)能技術有限公司稱,2014至2015年度不具備熱計量退費條件。
住戶:不按合同退費
“按合同規(guī)定,上個季度多交的暖氣費,應抵扣本季度的費用。”魯先生告訴北京晨報記者,他于2014年初收房,2015年8月正式入住,2014至2015年度供暖季按要求交了一半暖氣費。根據魯先生簽署的合同顯示,乙方應當于采暖期結束后365日內進行清算,以按熱計量計費的采暖費為準,甲方多交的采暖費由乙方返還給甲方或在收取下一個采暖期采暖費時予以抵扣,該合同簽署于2015年1月16日。
另一位業(yè)主李女士也被告知此前一年不再退費。她告訴記者,因供暖公司沒有相應的解決措施,從2015年開始部分業(yè)主沒有再交暖氣費,不少住戶先后遭到“剪線”破壞 。
公司:第一年不具備條件
“暖氣公司給出的2015至2016年度熱計量讀數,與實際使用量明顯有出入。”魯先生告訴記者,“我們向供暖公司提出質疑,對方說算錯了,又拿回去重新算了。”魯先生認為,供暖公司應該公開樓棟表的讀數及公攤費的計算方法,但該請求遭到了拒絕。
供暖公司北京金房暖通節(jié)能技術有限公司回應稱,小區(qū)2014年只有少部分業(yè)主入住,因此2014至2015年度不具備熱計量退費條件。至于2015至2016年度,供暖公司承認共有4棟樓業(yè)主用戶實際使用的暖氣量算錯了,后重新進行了核算并貼了公告。
對于公開整樓讀數和公攤費等問題,供暖公司回應,“如果業(yè)主需要樓棟表的讀數及公攤費的計算方法,需業(yè)主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征得該棟樓全部業(yè)主同意。”
■律師分析
供暖公司涉嫌違約
對此,北京知名律師張新年認為,該爭議事件的關鍵點在于,合同的簽訂日期雖然是2015年年初,但有效期是從2014年11月15日起算,依據合同明確約定的繳費辦法,供暖公司應該對2014年下半年收取的供暖費在下一年度之內進行核算,并對業(yè)主多退(或在下期的采暖費中予以抵扣)但少不補,合同期內都遵此執(zhí)行,因此,供暖公司涉嫌違約,建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消協、市政管理部門等申請調處,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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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汪慧賢
線索: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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