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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外賣平臺未盡審查義務 承擔連帶責任

  為正確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2日)發(fā)布《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規(guī)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共20條,將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近年來,外賣餐飲廣受消費者青睞,特別是新冠疫情發(fā)生以來,外賣餐飲行業(yè)更是得到了長足發(fā)展。但是,由于外賣餐飲虛擬性、跨地域性等特點,使得消費者也面臨著食品安全隱患。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解釋對外賣餐飲服務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明確。

  最高法介紹,近年來,外賣餐飲行業(yè)蓬勃發(fā)展。網絡外賣訂餐的優(yōu)勢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戶,就可以享受到美食。然而,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沒有任何餐飲衛(wèi)生資質甚至經營許可證,卻利用外賣平臺的審核漏洞違法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庭長 鄭學林:司法解釋第18條規(guī)定,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實踐中存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出現(xiàn)糾紛后,又以是他人加工為由進行抗辯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法官 高燕竹:我們認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負有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并且,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違反行政管理規(guī)定,具有可歸責性。司法解釋規(guī)定,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經營者責任,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主張免責。

  來源:央視 總臺央視記者 李文杰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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