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承租的價格一個月只要1.8萬元,而轉租給他人每月就要2.4萬多元,兩間店面每月就能賺取6000元的差價。”近日,景德鎮(zhèn)市俞先生致電本報,反映景德鎮(zhèn)市飲食服務總公司的國有資產(chǎn)就這樣白白流失了,缺少監(jiān)管……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俞先生投訴反映的情況揭開了我省公房租賃管理混亂的一個側面,這緣于法律法規(guī)對轉租缺乏有效監(jiān)管和懲處措施。有律師稱,即使將來新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實施,由于懲罰金額低,效果恐怕仍然不佳。
“公和第一圃”
招標“就低不就高”被指有貓膩
俞景波,景德鎮(zhèn)市一名個體老板。他從2001年開始,就從該市飲食服務總公司(以下簡稱“飲食公司”)副總經(jīng)理徐某的母親手中,轉租了市中山北路“公和第一圃”的兩間店面,一直從事化妝品經(jīng)營。
徐某作為飲食公司的一名負責人,以其母名義與公司簽訂了承租合同,租下了“公和第一圃”的這兩間店面,并用母親的名義對外轉租給俞景波。
2009年11月,俞景波和“公和第一圃”的店面承包經(jīng)營即將期滿。飲食公司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租賃經(jīng)營,并制定了招標方案,成立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其中徐某是副組長。
作為第一租賃經(jīng)營者的俞景波也參加了這次招標工作。7日,飲食公司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天參與的有上級領導單位的紀委人員,還有本單位的紀委人員、公證人員到場監(jiān)督。
俞景波稱,“公和第一圃”的標底價是月租金1.8萬元,他的出價是2.5萬元,其他4個投標人的價格分別為5.3萬、3.5萬、2.2萬、1.9萬。
按照招標方案確定的原則是“價高者得”,按理應由出5.3萬元標價的人與公司簽訂合同。
招標方案同時明確規(guī)定:中標人應在招標結束后,由招標方通知中標人簽訂租賃經(jīng)營合同時在5日內與招標方簽訂合同。如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簽合同,招標方視中標人為棄權,有權另定原中標人的第2人為中標人,以此類推。如出價5.3萬元的中標人不來簽,那就出價3.5萬元中標人的來簽,接下來就是出價2.5萬元的中標人來簽等。但讓俞景波想不通的是,最后簽訂合同的價格卻是1.8萬元,俞景波告訴記者:“且簽訂合同的人正是徐某妻子的親戚。”
在2009年12月舉行的招標會結束后,俞景波經(jīng)過打聽才知道出價最高且5日內不來簽合同的幕后人竟是公司的副總經(jīng)理徐某。
俞景波稱,他發(fā)現(xiàn)招投標可能存在貓膩后,徐某擔心把事情鬧大,和他私下簽了一份轉租協(xié)議,承諾把“公和第一圃”店面以每個月2.4萬元的價格轉租給他。
俞景波一看價格比自己的投標價少了1000元/月,就答應了。
到了去年8月,徐某親戚正式將公司“公和第一圃”店面承租后,徐某卻向俞景波提出“加價”,將每個月的租金由2.4萬元漲到2.8萬元,并撕毀了此前原先私下簽訂的協(xié)議,并要求他在2010年12月底搬走。
俞景波介紹,在徐某親戚未取得正式合同的2010年1月至8月,他每個月都是按協(xié)議交了租金給徐某本人的,給的都是現(xiàn)金,而對方每次出具的收條均是以其母親的名字作為簽名。
“2009年12月之前,徐某一直以親屬的名義、以極低的價格承租店面,隨后轉租給他人,每月可以獲利一萬余元!”俞景波認為,徐某的行為涉嫌利用國有資產(chǎn)牟取暴利。
當事人承認招標前由其母承包
近日,記者來到位于景德鎮(zhèn)市馬鞍山路69號的飲食公司采訪。
公司黨委書記袁俊向記者提供了一份書面回復。在回復中,公司稱招標方案所確定的原則是“價高者得”。但是從招投標法的基本精神出發(fā),價高應當是合理的價高,如果超出市場公允價值范圍,且存在惡意價高的情況下,實際上是對招標行為的攻擊和破壞,不利于租賃合同當事人權益的保護,租賃合同根本無法履行,反而會造成國有資產(chǎn)的流失。
對此,記者問道,如果按照公司的招標方案,如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簽合同,招標方視中標人為棄權,應該按順序確定原中標人的第二人為中標人,為何沒有確定第二人為中標人?
共2頁 [1] [2] 下一頁
廣西糧油董事長涉嫌侵吞國有資產(chǎn)十幾億被舉報
勁拓股份實際控制人:被指低價賤買國有資產(chǎn)
奧賽康被舉報涉上億國有資產(chǎn)流失
南紡股份管理層地震 或涉國有資產(chǎn)流失
暗藏國有資產(chǎn)流失 爾康制藥:長袖善舞的資本玩家
搜索更多: 國有資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