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辯護、翻譯等各項訴訟權利。
曾引起廣泛關注的上海網紅面包店Farine使用過期面粉事件有了最新進展。
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網發(fā)布的一則消息顯示,該院已對被告單位法香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香公司)、法欣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欣公司)、被告人馬蓉、趙慧郁、忻向榮、羅恒、胡軍、達米安、唐虎、魯佳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結果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法香公司罰金一百八十萬元、法欣公司罰金八十萬元;
被告人馬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被告人趙慧郁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
被告人忻向榮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胡軍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羅恒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緩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
被告人達米安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被告人唐虎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魯佳儉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法香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成立,注冊地和經營地為上海市徐匯區(qū)武康路378號,法定代表人為法國籍人弗蘭克(另案處理),主要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各類面包、糕點。為擴大經營規(guī)模,弗蘭克于2015年11月25日和2016年4月6日相繼設立了法潤公司和被告單位法欣公司,法欣公司的注冊地及經營地為上海市閔行區(qū)景聯(lián)路188弄5號。法香公司、法潤公司分別在上海市武康路、國金中心和益豐路、湖濱路開設門店,2017年3月6日前由設在武康路378號門店地下室的“中央廚房”制作半成品面團配送至上述各家門店,2017年3月6日起由法欣公司設在景聯(lián)路188弄5號的“中央工廠”統(tǒng)一制作面包、糕點配送。2015年12月、2016年5月和2016年8月,被告單位法香公司從國外進口品名為“T55 Tradition”“T80”等的面粉用于生產、制作面包、糕點,其中最早過期面粉的保質期截止日為2016年11月29日,最晚過期面粉的保質期截止日為2017年3月5日。2016年12月起,弗蘭克在明知進口面粉陸續(xù)超過保質期的情況下,仍指使馬蓉、趙慧郁、羅恒,組織忻向榮、胡軍、達米安、唐虎等人在生產經營中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進口面粉。上述過期面粉制成半成品面團,再進行整形、烘焙成“弗蘭克特色面包”“安曼黃油卷”“泡芙”等面包、糕點成品后,在武康路、益豐路等門店對外銷售。被告人魯佳儉作為武康店店長,明知該店地下室的“中央廚房”使用過期面粉制作面包、糕點,仍負責對外銷售。經審計,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3月23日,被告單位法香公司生產、銷售以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進口面粉為原料制作的面包,共計金額1,899,847.76元;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23日,被告單位法欣公司生產、銷售以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進口面粉為原料制作的面包,共計金額924,567.93元。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法香公司、法欣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和產品質量法規(guī),單獨或共同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生產和銷售,涉案犯罪金額分別達189萬余元和92萬余元,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馬蓉等人分別作為被告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銷售偽劣產品罪。二被告單位及八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另結合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酌定從輕情節(jié)作出上述判決。
在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辯護、翻譯等各項訴訟權利。在一審開庭及宣判前,人民法院依照相關規(guī)定通知了法國駐滬總領事館,領事官員及被告人家屬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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