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2日下午,消費者付繼武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消費者狀告北京翠微大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翠微大廈”)商品銷售欺詐案塵埃落定。該消費者表示:判決結果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意料之中的是,作為弱勢一方的消費者維權成功的十分罕見;意料之外的是,二審法院判決書無視客觀現(xiàn)實,明顯是在拉偏架,有失司法公正。
根據案情介紹,一名消費者于2010年8月5日到翠微大廈三層購買了售貨員聲稱為“BOSS”的皮具禮盒和男鞋兩雙。在購買過程中,銷售員稱產品為BOSS 品牌,并且在翠微大廈店鋪顯著位置,標有“BOSS”標志。 消費者在開發(fā)票時,工作人員也將商品名稱登記為“BOSS 鞋”。后消費者經過查詢發(fā)現(xiàn),其購買的商品為“BOSSSUNWEN”品牌,與知名品牌“BOSS” 沒有任何關系。消費者感覺受騙,多次找翠微大廈理論,均沒有得到合理答復。一怒之下,遂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復興法庭。但沒想到的是,立案如此坎坷,在消費者反復懇求之下,立案庭整整經過四個多月才準予立案。消費者請求法院認定翠微大廈構成欺詐,雙倍賠償消費者購物款,停止欺詐行為,并向消費者公開道歉。翠微大廈并沒有在庭審前做出答辯,庭審之前,消費者聘請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赫英強作為代理人。復興法庭于2011年1月7日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翠微大廈稱“BOSSSUNWEN”有合法的進店手續(xù),也是注冊商標,而“BOSS” 為 “BOSSSUNWEN”的縮寫,“BOSS”也并非獨立的商標 。消費者代理人在庭審過程中稱,“作為普通的消費者,無疑會認為BOSSSUNWEN為BOSS的系列商標,作為有著豐富商標代理和民事訴訟經驗的律師,如果不加以查詢也無法發(fā)現(xiàn)BOSS 與BOSSSUNWEN商標的巨大區(qū)別,很容易認定兩商標近似”。一審判決認定,消費者未證明“BOSS”為國際知名品牌,消費者對翠微大廈銷售人員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的內容未提供充分的證據,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消費者不服一審判決,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1年4月12日,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二審中翠微大廈依然堅持“BOSS” 為 “BOSSsunwen”的縮寫,“BOSS”也并非獨立的商標。消費者稱“BOSS”商標為一家德國公司注冊和擁有的馳名商標是無任何爭議的事實,也是常識,對于常識問題是無需舉證證明的。并且在一審中已經向法院提交了“BOSS”商標為依法注冊的馳名商標的證據。翠微大廈盜用“BOSS”商標的品牌效應和市場信譽,騙取普通消費者的信任,企圖用這種“傍名牌”的手段欺詐消費者。具體理由為翠微大廈作為服裝銷售商,在明知“BOSSsunwen”與“BOSS”存在天壤之別的前提下,還在貨架顯著位置直接標明“BOSS”字樣;售貨員在介紹商品時告知她們銷售的就是“BOSS”品牌商品,故意誘導顧客誤解該商品就是真正的“BOSS”品牌商品。售貨員也隱瞞了“BOSSsunwen” 與“BOSS”根本就是兩個沒有任何聯(lián)系的品牌的真實情況;翠微大廈開具的售貨發(fā)票上直接寫明商品是“BOSS”品牌的,使消費者更確信售貨員的虛假宣傳,誤以為該商品是真正的世界馳名商標“BOSS”的系列品牌,從而進行購買。翠微大廈的銷售行為誘導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已經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消費者訴訟請求應當獲得法院支持。
據悉,翠微大廈在其翠微廣場有BOSS 專賣店,其對BOSS 品牌應當是非常熟悉的。其對“BOSS” 為“BOSSsunwen”簡寫的說法并不能讓人信服。
二審判決依然沒有否認翠微大廈所稱“BOSS” 為 “BOSSsunwen”的縮寫的說法,將責任完全歸咎于消費者“作為成年人應當能夠區(qū)分BOSS 與BOSSsunwen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商標品牌”因此,駁回了消費者的上訴,維持了原判。代理律師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赫英強對該判決評論意見如下:
一、翠微大廈以“BOSS”之名宣傳介紹商品,實際銷售的卻是“BOSSsunwen”商標的商品,誤導和欺詐付某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構成欺詐行為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經營者有“如實提供商品或服務信息,尊重消費者知情權”的義務。付某某為購買名牌禮品送給親友,到翠微大廈處購物。營業(yè)員在推銷商品時,采取了多種手段使付某某誤以為自己購買的鞋和皮帶等商品就是真正的世界馳名商標“BOSS”品牌商品,已經構成欺詐,具體如下:1、在貨架顯著位置的宣傳招牌上直接標明“BOSS”字樣;2、營業(yè)員在介紹商品時告知她們銷售的就是“BOSS”品牌商品,故意誘導顧客誤解該商品就是真正的“BOSS”品牌商品。售貨員也隱瞞了“BOSSsunwen” 與“BOSS”根本就是兩個沒有任何聯(lián)系的獨立品牌的真實情況;3、開具的售貨發(fā)票上直接寫明商品是“BOSS”品牌的,使上訴人更確信售貨員的虛假宣傳,誤以為該商品是真正的世界馳名商標“BOSS”品牌,進行購買。
關于欺詐行為的認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從上述事實和證據情況來看,翠微大廈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明顯的欺詐行為。
二、翠微大廈采用“傍名牌”的欺詐手段,以“BOSS”之名銷售“BOSSsunwen”的商品
“BOSSsunwen”與“BOSS”兩個商標在知名度和品牌價值等方面存在天壤之別。作為普通消費者,付某某和其他老百姓一樣,只是聽說“BOSS”品牌是名牌,并對該名牌商品的質量和信譽非常信任,并不了解“BOSS”品牌的產地、商標注冊,商品分類、近似商標等詳細情況。
如上所述,就“BOSS”系列商標本身來說,該商標就有三個,并且兩個商標都包含有英文字母“BOSS”字樣。原告識別“BOSS”商標,也只是識別英文字母“BOSS”字樣。消費者認為含有“BOSS”字樣的商標都是“BOSS”系列商標也符合一般的社會常識和認知能力以及認知習慣。就一般的社會民眾而言,人們也不可能識別“BOSSsunwen”與“BOSS”是兩個獨立的并且無任何聯(lián)系的商標。兩個商標是近似商標,非常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但是,作為大型百貨銷售商場,翠微大廈有著較強的識別能力,并且也應本著誠信經營、為消費者負責的原則,在宣傳介紹商品時向消費者如實充分的介紹商品的商標、產地、性能等商品基本信息。遺憾的是,翠微大廈卻“掛著羊頭賣狗肉”,惡意的利用“BOSS”的知名度,采用“傍名牌”的手段,銷售名不見經傳的“BOSSsunwen”商品,牟取巨大經濟利益。這種行為不但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害,也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三、翠微大廈對其欺詐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翠微大廈作為服裝銷售商,在明知“BOSSsunwen”與“BOSS”存在天壤之別的前提下,為謀取商業(yè)利益,故意在宣傳和推介商品時,隱瞞真實情況,在店鋪招牌上和口頭介紹時做虛假宣傳,誘導消費者誤認為是真正的“BOSS”品牌商品,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購買了非真正“BOSS”品牌的商品,蒙受了損失。因此其應按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雙倍損失等法律責任。
四、要求付某某作為普通消費者承擔鑒別“BOSSsunwen”與“BOSS”的責任,超過了一般社會民眾的認知能力,也不符合對于商標識別的認知習慣
付某只是一般的消費者,看到“BOSSsunwen”商標后,認為該商標就是傳說中的“BOSS”商標中的系列產品,這種認知也是普通民眾容易產生的認知結果。也恰恰在這樣的背景下,很多缺乏誠信和良知的商家采取“傍名牌”的手段,注冊與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標,在公司名稱和店鋪商號中故意添加知名品牌的字樣或圖形,借以銷售自己的商品。即使是專業(yè)的商標代理人,不經過慎重的商標查詢,也不能對某一商標的注冊類別和近似商標的注冊情況作出正確判斷。要求消費者練就“火眼金睛”鑒別注冊種類如此繁多的商標,實在是過于苛求,也是對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設置了另一道阻礙。消費者走在非常艱難的維權之路上,需要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扶持。唯有如此,個別消費者的維權之舉才能成為具有普遍社會意義的倡導性的創(chuàng)舉,為更多的消費者贏來安全消費、放心消費、輕松消費,乃至愉悅消費的市場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