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達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令黃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就在自己拒絕青島萬達廣場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賠償后,竟然在4月27日收到發(fā)來的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根據黃先生提供的照片,信網看到,該通知書是由青島萬達廣場置業(yè)有限公司發(fā)出的,內容為黃先生所開的KTV未經萬達同意延遲交租超過10日的情況累計達三次,所以自己公司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黃先生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將租賃場地還給青島萬達廣場置業(yè)有限公司,并支付相當于24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以及結清其他相關費用。
在接到該通知后,黃先生在第一時間向青島萬達廣場置業(yè)有限公司作出了回應。黃先生公司稱自己未拖欠任何水電費用,而且水電費用的交納時間,是青島萬達廣場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自己后期交納的,并且將交納費用的明細進行了說明。“截至收到萬達的通知書為止,我們公司已經交清了應該承擔的所有費用,也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所有交納收據我們都有,上面都有時間,可以作為證明。”黃先生說。
5月4日下午,致電青島萬達廣場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處理此事的李經理,李經理在說完自己現在不方便接電話后,便匆匆將電話掛掉。
協(xié)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信網就此事咨詢了山東首辰律師事務所的吳芝容律師,據吳律師介紹,事情若如黃先生所言,租賃地點的變更屬于租賃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雙方應當根據租賃合同對租賃地點變更的相關約定依約定履行,若租賃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確實需要變更租賃地點的,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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