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商網(wǎng)訊:9月6日,前“內(nèi)地首富”黃光裕將迎來內(nèi)幕交易案后引發(fā)的首起民事賠償案。早在黃光裕案終審判決后,多位因購買中關村科技而遭受損失的股民,就籌劃向黃光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9月6日,投資者李巖的民事索賠案將率先開庭。
各執(zhí)一詞
此次起訴黃光裕民事賠償?shù)脑胬钅秤?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購買北京中關村科技發(fā)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于2007 年6月15日以每股10.08元全部賣出,金額共計達到三四十萬元。
7月22日,《華夏時報》引述一位熟悉本案的黃家人士的話稱,起訴內(nèi)容不成立,這是一件為了個人炒作的行為,本案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僅為155元,表明此案背后或許隱藏著復雜的背景,甚至有不良目的。
“在原告提供給法庭的交易證據(jù)上,其在2007年6月6日至15日的短短8個交易日里,買進賣出中關村股票多次,李某將其中6月13日10.39元買進,6月 15日10.08元賣出的500股中虧損155元作為本次起訴索賠金額;而其之前多次短線買賣都是賺錢的,綜合計算凈賺1185元”,該人士說,“可見,李某并不存在真正的實際損失,相反是短線的獲利者,按其最高買賣1000股的成本約1萬元左右計算,短短8個交易日,獲利超過10%。”
另外,李某的代理律師張遠忠此前曾表示,僅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已受理了約70位中小投資者向黃光裕的索賠,李某民事索賠案如果勝訴,可能將起到示范作用。
但據(jù)了解,實際對黃光裕起訴的只有李某一人,并非此前傳言的數(shù)十人。而后張遠忠又表示,現(xiàn)在的確只有一人提出起訴,“對于其他問題我現(xiàn)在不方便發(fā)表任何評論”。
業(yè)內(nèi)人士分析,該民事賠償案一旦正式開庭,黃光裕還可能面臨更多投資者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當時多數(shù)股民可能都是在中關村低位時割肉離場,所以此案的索賠額很可能高達數(shù)億元。
有律師評價稱,國美和黃光裕的事情由于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不排除一些律師想借此機會“揚名”炒作,但只要訴訟于法有據(jù),不論是原告要求賠償多少,都沒有任何異議。
案件始末
2007年4月,中關村擬與北京鵬泰投資有限公司進行資產(chǎn)置換,黃光裕作為中關村的董事及鵬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參與了該項重大資產(chǎn)置換的運作和決策。在該信息公告前,黃光裕決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龍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并由其直接控制。
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黃光裕使用龍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 萬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9310萬余元。至6月28日該信息公告日時,以上6人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48萬余元。
2010年4月22日,國美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檢方指控他犯有非法經(jīng)營罪、單位行賄罪、內(nèi)幕交易罪。
2010 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黃光裕犯內(nèi)幕交易罪、非法經(jīng)營罪和單位行賄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兩億元,成為該罪設立以來刑期最重、罰金最高的一起判例。黃光裕對此判決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審維持原判的裁定。黃光裕非法經(jīng)營罪、內(nèi)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三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及罰沒8億元。關于內(nèi)幕交易罪,法院最后認為,2007年4月和2007年9月,在上市公司中關村重組期間,黃光裕作為中關村的董事及鵬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使他人、借用他人身份證共開立股票賬戶115個,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4542億余股,累計成交額18.291億余元。至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3.06億元。根據(jù)《證券法》、《刑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黃光裕已構成內(nèi)幕交易罪。
2011年2月23日,股民訴黃光裕“內(nèi)幕交易賠償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本案代理律師張遠忠在透露這一信息后說,目前他還沒有接到法院開庭通知,黃光裕的代理律師可能會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
2011年7月20日,張遠忠發(fā)布消息稱,他已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領取了開庭傳票,開庭日期定在2011年9月6日上午9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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