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商網(wǎng)訊:商場超市多發(fā)侵權案件 舉證困難條款缺失成審理難題
在“3·15”來臨之際,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消費者維權案件調研報告》顯示:食品、藥品安全侵權案件多發(fā)生在百貨公司、商場、超市,消費者舉證困難,相應的法律條款缺失成為審理難題。
此外,報告還披露:2010年以來,重慶一中院共受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民事上訴案件20件,轄區(qū)法院受理的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民事案件45件。
商場超市多發(fā)案件原因多樣
報告顯示:從法院審理的涉及食品安全民事案件來看,案件涉案范圍單一,訴訟案件主要發(fā)生在食品藥品銷售領域,以轄區(qū)的百貨公司、商場、超市為主。
訴訟原因具有多樣化,食品質量問題、虛假廣告、虛假標識、虛假告知等商家不誠信行為、消費者要求行使知情權是案件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在訴訟過程當中,消費者的索賠標的金額有上升趨勢,當食品藥品質量問題造成人身損害時,除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部分消費者往往還訴請高額精神損害賠償。
案件的被告也已經(jīng)不局限于超市、商場等商品銷售者,食品加工商、飲料生產(chǎn)公司、生物技術開發(fā)公司等食品加工者和制造者也成可能會成為被告,訴訟主體日趨復雜化。
舉證困難條款欠缺成審理難題
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應當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報告顯示:在現(xiàn)實生活當中,消費者維權意識不強,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很多消費者不知道怎么維權,往往自認倒霉,采取忍讓沉默的態(tài)度,不能積極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報告還顯示,維權成本相對過高也使很多消費不愿意維權。不少消費者明知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但考慮到訴訟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便放棄了維權
據(jù)悉,《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近兩年來,重慶一中院轄區(qū)法院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受理數(shù)僅為30件。
此外,舉證困難、相應的賠償條款和舉報條款的缺失也阻礙著消費者維權。
在銅梁法院處理的一件案件中,針對藥品質量當事人無法舉證,由于藥品成分具體含量屬于商業(yè)秘密,只通過藥品成分鑒定機構也無法確定藥品質量是否有瑕疵,最后只能通過廠家提供的檢驗報告是偽造的推定生廠商有過錯,產(chǎn)品質量存在瑕疵。
《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guī)定:“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然而實踐中,“10倍賠償金”條款卻難以實施,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格一般不高,消費者為了10倍的賠償金到外地向生產(chǎn)商索賠并不可行。同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企業(yè)也往往會以不知為由,抗辯消費者行使10倍的賠償權。
此外,消費者舉報條款的欠缺也是了消費者維權中的一大遺憾。
加強訴調對接應對食藥安全糾紛
針對日益頻發(fā)的消費者維權案件,報告中提出了應對策略。
一方面強化審判職能,及時化解糾紛。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涉及民計民生問題與中央政法委提出的“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公正廉潔執(zhí)法”三項重點工作結合起來,積極創(chuàng)新工作思路。
在審判中,力求做到高效率、高質量,保證案件的客觀公正,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司法保護;在庭審中,加強調解工作,努力提高當庭兌現(xiàn)率,最大程度的保護消費者權益。
在這方面,重慶沙坪壩法院有成功案例,2010年以來,沙坪壩法院受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民事案件,調撤率達4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另一方面,強化宣傳功效,提高維權意識。法院應主動加大對《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努力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
同時,主動延伸審判職能,針對商家的不誠信、不規(guī)范等行為,選取典型案例,加強對商家的法制教育,并就其存在的相關問題提出整改建議,使案件審理與宣傳教育有機結合,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營造良好的社會誠信氛圍。
。ǚㄖ凭W(wǎng) 記者 徐偉 實習生 鐘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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