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4名消費者與鞍山市鐵東區(qū)威尼寶龍健身俱樂部(以下筒稱威尼寶龍俱樂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威尼寶龍俱樂部上訴,判其返還34名消費者所交預付款及利息,承擔34名消費者實際支出的律師費,并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
據了解,2016年,數(shù)名消費者先后繳納了1000余元至數(shù)千元不等的預付款成為威尼寶龍俱樂部的會員。同年11月,威尼寶龍俱樂部關門停業(yè)。2017年5月,因無法再接受健身服務,34名會員與寶龍健身發(fā)生服務合同糾紛。今年1月,鞍山市鐵東區(qū)法院對34名消費者訴威尼寶龍俱樂部解除健身協(xié)議并返還預付款、給付利息、承擔律師費作出一審判決(詳見《中國消費者報》2月9日2版《34名會員抱團起訴獲賠預付款》)。
威尼寶龍俱樂部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向鞍山市中院提起上訴,鞍山市中院于4月11日立案。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威尼寶龍倶樂部是否應承擔返還預付款的義務。
鞍山市中院審理認為,威尼寶龍倶樂部經營者與原鐵東區(qū)寶龍健身俱樂部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繼續(xù)沿用鐵東區(qū)寶龍健身倶樂部的入會申請表、收據以及財務章。并且,威尼寶龍倶樂部在一審中,也認可在其經營期間為被上訴人提供了健身項目。威尼寶龍倶樂部通過實際履行的方式,履行了鐵東區(qū)寶龍健身俱樂部與會員的合同義務,可以證明鐵東區(qū)寶龍健身倶樂部和會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威尼寶龍俱樂部,會員也同意由威尼寶龍倶樂部繼續(xù)履行之前的合同義務。
盡管威尼寶龍倶樂部經營者此后又與他人簽訂了轉讓合同,但依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guī)定,本案被上訴人不同意威尼寶龍倶樂部將其義務轉移給其他人,故威尼寶龍倶樂部不能免除其本應承擔的合同義務。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之規(guī)定,威尼寶龍倶樂部因消防問題被迫關閉無法提供健身服務,應返還被上訴人的預付款及利息。消費者的律師費用屬于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并且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已實際支出了該費用,因此威尼寶龍倶樂部應支付該項律師費。
最終,鞍山市中院作出駁回威尼寶龍倶樂部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記者 王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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