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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盛怡和非法經營 2000余人陷原始股騙局
投訴—爆料—內幕—線索—傳聞
http://m.ssvihum.com 2011-04-14 紅商網 評論 發(fā)布稿件

    3月中旬北京市二中院一紙案款發(fā)還公告,將“北京中盛怡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中盛怡和”)非法經營案”重新拉回公眾視野。當月21日,該案首批受害人案款發(fā)還工作開始進行,據悉最終發(fā)還的案款可能達到涉案金額的三成左右。
  盡管中盛怡和案已近收尾,但5000余萬股未上市公司“原始股”,1.7億余元涉案金額,超過2000名受害人——這些數(shù)字應當成為回蕩在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鳴警鐘,提醒每一位投資者警惕悄無聲息發(fā)生在我們身邊的證券犯罪。

  巧舌如簧:“誘人”的原始股

  2005年,楊永、陶洋、章超等人共同投資設立中盛怡和公司,分別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職。當年4月到次年9月間,楊永等五名中盛怡和高管伙同他人,未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非法接受楊凌生物、西安華海、西安大東等三家未上市股份公司自然人股東的委托,在北京市、河北省向公眾代理銷售上述公司未上市原始股股權。
  如不仔細甄別,“中盛怡和”的招牌可能會在很多投資者眼皮底下蒙混過關——
  中盛怡和在北京的兩個分公司分別坐落于朝陽區(qū)CBD、西城區(qū)金融街等兩個重要的商圈內,同時在石家莊、唐山設有分公司;員工數(shù)百人,所招聘人員均經過所謂“上崗培訓”,分公司則都內設行政、財務、業(yè)務等部門;客戶購買原始股時,簽署或獲得股權轉讓協(xié)議、個人股權確認登記申請書、股權證持有卡、自然人股權回購承諾書等一系列文件;今天我們仍能在互聯(lián)網上搜索到中盛怡和公司的介紹,表明這是一家“從事投融資咨詢、理財咨詢、企業(yè)財務顧問、資本運作策劃、企業(yè)產股權轉讓咨詢”的“正規(guī)機構”。
  然而,再多的幌子也無法掩蓋其非法經營的本質。
  曾在中盛怡和工作過的王某回憶,公司的非法買賣是從“拿自己人下手”的“傳銷式”經營開始的。所有應聘進入公司的員工都必須認購其所代理三家公司的部分股權,再通過親戚、朋友等渠道推銷原始股。銷售規(guī)模達到一定級別便可升級為銷售主管及銷售經理,不同級別的員工具有不同的分成比例。
  “我們會出去找客戶來公司聽課,發(fā)展自己的團隊。聽課的人必須有人介紹,以防記者暗訪。公司還會一個月招聘兩次,新加入的人也必須認購我們銷售的原始股。”王某說。
  通過巧舌如簧的宣傳,中盛怡和取得了“驕人”的銷售業(yè)績,從2005年4月開始的17個月中,中盛怡和非法銷售原始股共計5000余萬股,非法經營數(shù)額高達1.7億余元,通過其購買原始股的客戶中竟然不乏從事金融行業(yè)的“海歸”人士。
  原始股怎么這么好賣?經過所謂“入職培訓”,原始股在銷售人員的推銷中,儼然化身“高回報、低風險”的超值買賣。
  中盛怡和以3到4元每股的價格銷售上述三家公司的原始股,稱這些公司均有海外上市融資計劃,并在推進過程中,上市后投資者可獲得高達數(shù)倍甚至數(shù)十倍的高額回報,如果在2007年底之前不能上市,則由公司按照股票價值全額回購投資者認購的股權。
  證監(jiān)會陜西監(jiān)管局出具的材料表明,其中一家公司2001年3月曾在該局輔導備案,但2002年3月即終止輔導。而另外兩家公司則從未在該局進行輔導備案。證監(jiān)會也從未核準過這三家公司在國內外轉讓股權。
  騙局一旦披上精心設計的偽裝,則很容易蒙蔽人們的眼睛。上述未上市股份公司所謂的“海外上市”當然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運作成功,“回購條款”的履行更是障礙重重,2000多位投資者最終遭受了經濟損失。

  難逃法網:5人獲刑罰款1210萬元

  2009年8月,中盛怡和被訴高管坐上北京市二中院的被告席,法庭上用了一整張桌子來碼放檢察機關指控幾名被告人的案卷材料,公訴人、受害人等擠滿了庭審現(xiàn)場。
  法庭上楊永等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均予以供認。盡管楊永、陶洋辯稱其經營股權行為已委托律師進行咨詢“認為可以才動手做”,公司甚至派人考取了產權經紀資質證書,具備開展居間業(yè)務的資格,但公訴人表示,“產權”與“股權”概念不能混淆,經營股權轉讓業(yè)務必須得到證監(jiān)會等主管部門的許可。
  公訴機關認為,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對不得非法經營證券業(yè)務有明確規(guī)定,由于中盛怡和未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不具備經營證券業(yè)務資格,涉嫌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業(yè)務。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打以證券期貨投資為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相關通知,以及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中盛怡和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北京市二中院最終認定,中盛怡和及其下屬各分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為使公司獲取非法利益,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非法經營證券業(yè)務,情節(jié)特別嚴重,楊永等5人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楊永等五人最終獲3到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萬元到500萬元不等。
  該案的《刑事判決書》中同時明確,在案扣押、凍結的錢款或部分物品變價款將按比例分別發(fā)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將繼續(xù)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3月21日,中盛怡和案首批受害人案款發(fā)還工作開始進行。
  犯罪分子最終難逃恢恢法網,因心存僥幸而上當受騙的投資者也獲得了深刻的教訓。
  北京證監(jiān)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目前的非法證券活動往往手段十分隱蔽,欺騙性很強,投資者應當仔細甄別,理性做出投資決定,遠離非法證券活動,因為一旦涉足其中,即使罪犯最終被繩之以法,自己也難免遭受經濟損失。
  這位負責人介紹,與合法證券活動相比,非法證券活動往往承諾保本及高額收益,原始股銷售更是常以“海外上市”作為誘餌,并無法出具有效的經營資質證明。“投資者只要擦亮眼睛,總能發(fā)現(xiàn)一些破綻,但要防止不當投資帶來的損失,杜絕涉入非法證券活動,還是需要投資者克服僥幸心理,到正規(guī)、具備監(jiān)管部門資格認證的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證券的買賣,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來源:上海證券報  婧妤 責編:陳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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