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深圳4月2日電(記者武彩霞、趙瑞希)隨著中小板上市公司綠大地控股股東、前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fā)行股票罪被依法逮捕消息的傳開,涉及綠大地發(fā)行上市審核的相關機構和個人都被推到了風口浪尖。
新華網深圳4月2日電(記者武彩霞、趙瑞希)隨著中小板上市公司綠大地控股股東、前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fā)行股票罪被依法逮捕消息的傳開,涉及綠大地發(fā)行上市審核的相關機構和個人都被推到了風口浪尖。人們質問:綠大地造假是如何通過層層審核關口,拿到發(fā)行上市通行證的?
記者調查發(fā)現,綠大地造假案件早已露出端倪。上市三年多來,連換二任財務總監(jiān),三次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四次變更業(yè)績預告、高管頻繁離職。相關專業(yè)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希望相關監(jiān)管部門與執(zhí)法單位,盡快披露有關綠大地調查、偵辦的詳細結果和細節(jié),明確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責任和問題,加大懲罰力度,讓后來者望而卻步。
綠大地造假早露端倪
綠大地1996年成立,主營業(yè)務為綠化工程設計及施工,綠化苗木種植及銷售。2007年12月21日,綠大地在中小板掛牌上市。今年3月17日,綠大地公司發(fā)布公告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fā)行股票罪被公安機關逮捕。4天后,中國證監(jiān)會在其官網上表示,證監(jiān)會在2010年3月就因綠大地涉嫌信息披露違規(guī)立案稽查,發(fā)現公司存在涉嫌虛增資產、虛增收入、虛增利潤等多項違法違規(guī)行為。
。t記者調查發(fā)現,在此之前,綠大地就因為種種不合常理的行為屢受質疑。
一是頻繁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時間多在年報公布之前。2008年10月,綠大地中斷了與深圳市鵬城會計師事務所多年合作關系,改聘中和正信會計師事務所;2009年11月,綠大地再次改聘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中審所隨后給綠大地出具了帶“保留意見”的2009年年報審計報告;2011年1月,綠大地2010年審計機構再次更換為中準會計師事務所。
二是業(yè)績預告、快報半年內五次變臉。公開資料顯示,2009年10月30日,綠大地發(fā)布2009年三季報,預計當年凈利潤增幅20%至50%之間,可達1.04億元;2010年1月30日,公司將2009年凈利潤增幅修正為下降30%以內;2月27日,公司第三次發(fā)布2009年度業(yè)績快報稱,年度凈利潤變?yōu)?212萬元;4月28日公司第四次將凈利潤修正為虧損12796萬元;4月30日,公司2009年年報披露2009年凈利潤為虧損15123萬元。對此,深交所在當天就發(fā)布公告,對綠大地“董、監(jiān)、高”及保薦人都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三是公司高管頻繁更換、辭職,原始股東忙于套現。2009年9月,綠大地董事黎鋼、董事趙國權因股權變動辭職。2010年5月,綠大地董事鐘佳富因個人原因辭職,總經理也換由原昆明市商務局局長王光中擔任。2010年6月,公司監(jiān)事會召集人劉玉紅因“個人原因”辭職。
此外,綠大地財務總監(jiān)一職也屢屢換人。2009年5月,財務總監(jiān)蔣凱西免職;公司董事、常務副總王躍光兼任財務總監(jiān);2010年王躍光辭職,改由李鵬兼任。據統(tǒng)計,綠大地上市前招股說明書上所列的9名“董事會成員”目前僅剩下2人。
與此相對的是,綠大地的四位原始股東在綠大地案發(fā)之前紛紛減持套現。其中,中國科學院昆明植物研究所通過大宗交易,以40.72元/股的價格減持了130萬股,套現5200余萬元,外資股東TreasureLandEnterpriseLimited減持1678萬股,北京歌元減持數量為873萬股,個人股東嚴文艷減持400萬股左右。
可讓人不解的是,問題如此之多的綠大地,為何能通過層層關口上市融資,并直至今日才被揭穿?
律師呼吁股民積極維權
隨著綠大地造假事件的逐步披露,綠大地股價也如同過山車一樣大起大落,讓許多二級市場投資者損失慘重。上海、河北、成都等多家律師事務所都表示計劃征集權益受損的綠大地投資者訴訟委托代理,提起對綠大地公司、何學葵、華泰聯(lián)合證券等相關單位的民事賠償訴訟。
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監(jiān)管部門或者執(zhí)法機關認定綠大地涉嫌欺詐發(fā)行股票和虛假陳訴事實存在,二級市場投資者就可以通過訴訟的形式要求賠償損失。
具體來說,凡是2007年12月21日綠大地上市發(fā)行日,到2010年3月18日綠大地公告收到證監(jiān)會的《立案調查通知書》為止,期間買入綠大地股票且存在損失的投資者都符合起訴條件,可以依法向綠大地等責任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據介紹,目前通過電話或者上門方式到功成律師事務所咨詢的投資者已有40多人,其中有一部分符合律師事務所提出的起訴條件。
薛洪增認為,如果綠大地民事賠償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綠大地公司實際控制人、原始股東、高管、保薦人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單位和個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賠償義務。中介機構如果不知情沒有查出綠大地造假,屬于重大過錯責任;如果是知情故意出具虛假法律文件,就涉嫌犯罪,這需要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鑒別。
薛洪增律師提醒投資者,個人權益受到損害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他說,從目前代理的多起涉及上市公司造假的民事索賠案件分析,只要監(jiān)管和執(zhí)法部門的處罰、判決書生效,事實清楚準確,投資者多能獲得賠償。比如在杭蕭鋼構虛假陳述案中,提起賠償訴訟的股民獲得了82%比例的賠付。
嚴查重罰讓后來者卻步
。q 綠大地案件陸續(xù)被披露以后,暨南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杜金岷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綠大地上市欺詐的出現很正常,將來也還可能出現類似事件。但是問題出了就要嚴肅面對,讓市場吸取教訓,促使制度不斷完善。
他認為,在綠大地涉嫌欺詐上市案件中,僅靠綠大地一家公司造假不可能成功瞞過層層把關者,其中可能存在權力尋租的問題。保薦機構、發(fā)審委是否存在未盡到盡職調查責任和受賄問題需要明查,明確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責任和問題后,嚴肅處理。杜金岷說:“造假成本低、收益高一直是誘惑經濟犯罪的關鍵要素。只有懲罰力度充足,才能讓后來者望而卻步,起到震懾作用。”
深圳大學經濟學院國際金融研究所所長國世平則認為,綠大地上市造假再次暴露出我國證券行業(yè)的三大問題。一是發(fā)行審核制度弊端。證監(jiān)會承擔了交易所本應承擔的發(fā)行審核責任,又缺乏監(jiān)督機構,無疑增加了其中的尋租空間。如果交易所負責發(fā)行審核,證監(jiān)會負責監(jiān)督,兩者各歸其位,加大其中權力制衡力量,就能更好地避免上市造假等事件的發(fā)生。二是缺乏退市制度的投機市場孕育了造假行為。由于缺乏退市制度,只要成功進入市場,就能在市場里“混”。三是懲罰力度過小,震懾力不足。國世平表示:“金融犯罪沒有小罪,少則上億,多則上百億,然而我國針對金融尤其是證券市場重大違規(guī)操作罰款微乎其微,不利于創(chuàng)建良好的、基于投資而非投機的資本市場環(huán)境。”
薛洪增律師則表示,目前司法解釋中對證券交易做出的上市公司違規(guī)行為給予公開譴責或責令改正的決定,沒有作為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前置程序,從而導致投資者對存在違規(guī)事實,且被公開譴責或責令改正的上市公司無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應當完善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加大對投資者保護力度,這對震懾和遏制證券市場違法違規(guī)行為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