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芝華士服裝”不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搶注馳名商標,且用于非出售商品上;判決酒商敗訴
紅商網(wǎng)訊:溫州一市民申請注冊“CHIVAS REGAL”商標用于服裝,引發(fā)了擁有蘇格蘭威士忌名品芝華士的芝華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簡稱芝華士公司)不滿。芝華士公司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溫州市民的商標注冊。
近日,一中院駁回了芝華士公司的訴求。
芝華士公司稱商標遭搶注
2003年7月,浙江溫州市民溫某向中國商標局申請注冊“CHIVAS REGAL88及圖”商標,指定用在服裝等商品上。
芝華士公司對此提出異議,被商標局駁回后,向商評委提起復審申請。
2010年7月,商評委裁定認為,芝華士商標使用在服裝、鞋、帽等商品上,能夠起到區(qū)別產(chǎn)源的作用,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沒有違反商標法的規(guī)定。
芝華士公司認為,公司對“CHIVAS REGAL及圖”商標的圖文設計擁有著作權,溫某申請用于服裝的芝華士商標侵犯了該公司在先著作權。另外,芝華士英文商標知名度極高,已經(jīng)構成馳名商標,服裝芝華士商標構成了對該公司馳名商標的抄襲和模仿。
為此,芝華士公司將商評委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溫某注冊的商標。
法院支持商評委裁定
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芝華士公司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在芝華士服裝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CHIVAS REGAL”商標是公眾廣為知曉的馳名商標。同時,芝華士公司也沒有證據(jù)證明,作品“CHIVAS REGAL及圖”首次發(fā)表時間、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早于服裝芝華士商標的申請日。另外,該商標被用在公司銷售人員的工作服裝上,并非市場上出售的商品,法院無法認定溫某是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近日,一中院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判決芝華士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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